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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时间: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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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职院发〔2018〕37号
各处室、分院、部:
现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调动教师参与和完成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提升教师社会服务能力,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奖、承接科研项目奖、科研成果转化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项目奖、学术论奖、教材专著成果奖。
第三条 凡学院教职工以“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独立完成、共同完成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
由学院申报并以“昌吉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为:
授奖级别 |
获奖等级与奖励金额(元)/项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
100000 |
80000 |
60000 |
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
50000 |
30000 |
15000 |
地州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
10000 |
8000 |
5000 |
备注:1.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参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发放,奖励金额减半。2.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学院署名非第一单位的,奖励金额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最高不超过本条奖励标准的一半。
第五条 承接科研项目奖
根据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或横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和到校科研现金额并通过结题验收后进行奖励。
到校科研现金额(万元) |
奖励金额(万元) |
200以上 |
15 |
100-200 |
10 |
50-100 |
5 |
20-50 |
2 |
第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奖
科研成果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转化应用,视其规模效益,课题组可获得不超过到校收益当中30%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七条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项目奖
凡学院教职工以第一人发明、专利权人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的专利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以第一人为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2000元/项进行奖励。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
学院教职工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并署名单位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术论文按此标准进行奖励,未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刊物种类 |
奖励金额(元/每篇) |
SCI(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
10000 |
EI(工程引文索引,不含会议论文) |
8000 |
北大、南大核心期刊 |
2000 |
科技核心期刊 |
1000 相关报道:2025世俱杯高清免费在线高清直播 |
其它全国统一刊号刊物 |
800 |
备注:1.以上凡是有课题(项目)经费、工作室经费等支持的论文,不再奖励。2.合作且以第一作者完成并署名单位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术论文,奖励额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最高不超过本条奖励标准。3.如果学院教职工在一个学年内发表两篇以上的论文,其中发表最高级别的论文按照本条奖励标准1的系数计算,其他论文按照本条奖励标准乘以0.2的系数计算,获奖论文除外。
第九条 教材专著成果奖
学院对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审读标准并纳入自治区教材目录的教材专著进行奖励。
(一)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教育部高职高专国家级规划教材。教材以首次出版为准,按照每万字500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主编、副主编或参编一般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以首次出版为准,按照每万字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教材各章节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
(三)专著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与本人研究方向和从事专业相一致且有统一书号(ISBN),同时经外审合格。专著以首次出版为准,按照每万字600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需提供材料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需本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所有科研成果均需提交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电子版各1份。
(二)科研成果以文件、证书形式体现的,需复印和扫描文件和证书;学术论文,需复印和扫描原件封面封底页、目录页、论文页及知网等检索页四部分内容;教材著作,需复印和扫描封面封底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目录页、前言等内容。
(三)科研成果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科研处留存备案。
(四)到校科研经费需提交由计财处出具的进账单复印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类奖项均以获奖证书、获奖文件或者上级公告的授奖时间、级别为准。
第十二条 凡由科研处组织申报,学院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的项目,经国家与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评审获奖后给予再奖励;若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或同一内容申报不同级别的奖项,学院按照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再对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成果形式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制度。每学期一次汇总,于每年6月、12月各分院(部门)将其科研成果申报表交至科研处进行登记、审查、备案,每年教师节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列尽的其他奖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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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8月30日印发 |